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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管理办法

某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管理办法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规范某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管理,提高工程质量、安全与投资效益,依据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《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本项目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勘察设计阶段、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全过程的监理管理活动。参与本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、监理单位、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方均应遵守本办法。

第三条 监理工作应遵循“严格监理、优质服务、公正科学、廉洁自律”的原则,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。

第二章 监理组织与职责

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,并订立监理合同,明确监理范围、内容、期限、酬金及双方权利义务。

第五条 监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,配备总监理工程师、专业监理工程师、监理员等人员。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铁路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,且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项目总监。

第六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:

(一)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、专项施工方案及质量管理体系;

(二)检查工程质量、安全、环保及文明施工情况,对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实施旁站监理;

(三)审核工程计量与工程款支付申请,处理工程变更与索赔;

(四)组织或参与工程验收,编制监理月报及监理工作;

(五)协调参建各方关系,及时报告重大质量、安全问题。

第三章 监理工作程序

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规定期限内编制监理规划,经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;并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监理实施细则。

第八条 工程开工前,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的开工条件,核查人员、设备、材料及技术准备情况,签发开工令。

第九条 施工过程中,监理机构应通过旁站、巡视、平行检验等方式实施质量监控,对不合格工程签发监理通知单,必要时下达工程暂停令。

第十条 监理机构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,协调解决施工中的质量、安全、进度问题,并形成会议纪要。

第四章 质量与安全管理

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建立质量安全监理责任制,明确各岗位监理人员质量安全责任,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。

第十二条 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及安全专项方案,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技术措施。

第十三条 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,总监理工程师应立即下达工程暂停令,并报告建设单位及铁路监管部门;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,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。

第五章 考核与责任追究

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定期对监理单位履约情况进行考核,考核内容包括人员到位、监理资料、质量安全控制成效等,考核结果与监理酬金支付挂钩。

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建设单位可依据合同追究违约责任,并报请行业主管部门记入信用档案:

(一)转包或违法分包监理业务的;

(二)总监理工程师长期不到岗或人员严重不履约的;

(三)与施工单位串通、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;

(四)对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负有监理责任的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。

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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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10-22 09:20:4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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