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水文监测设施建设项目工程监理质量管理,规范监理质量评定工作,提高监理服务水平,保障水文监测设施建设质量,依据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》(GB/T 50319)、《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》(SL 288)、《水文设施工程验收规程》(SL 650)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水文监测设施建设项目中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水文监测站点、水文测报中心、水文信息传输设施及其配套设施等建设工程的项目监理质量评定。
第三条 项目监理质量评定应坚持客观、公正、科学、规范的原则,以监理合同、设计文件、技术标准和相关法规为依据,对监理服务的过程质量和成果质量进行综合评价。
第二章 术语
第四条 项目监理: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,依据法律法规、工程建设标准、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,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、造价、进度进行控制,对合同、信息进行管理,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,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。
第五条 监理质量评定:对监理单位在项目监理过程中履行职责的水平、效果及其成果的符合性进行评价的活动。
第三章 评定内容与指标
第六条 项目监理质量评定包括监理机构与人员、监理策划、质量控制、进度控制、造价控制、安全生产管理、合同与信息管理、组织协调、监理资料管理等九个方面。
第七条 监理机构与人员评定指标:
(一)监理机构设置合理,岗位职责明确;
(二)总监理工程师、专业监理工程师、监理员配备符合合同约定和工程需要,持证上岗;
(三)人员到岗率满足合同要求,更换人员履行审批手续。
第八条 监理策划评定指标:
(一)监理规划、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及时、内容完整、针对性强;
(二)监理规划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,监理实施细则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;
(三)监理策划文件根据工程进展动态调整。
第九条 质量控制评定指标:
(一)审查施工组织设计、专项施工方案,并监督实施;
(二)审查分包单位资质、施工人员资格;
(三)检查原材料、构配件、设备质量,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;
(四)工序质量检查、隐蔽工程验收、旁站监理到位;
(五)质量问题整改通知、复查闭合;
(六)参加分部工程、单位工程验收,出具质量评估报告。
第十条 进度控制评定指标:
(一)审查施工总进度计划、年季月进度计划;
(二)检查进度计划实施,分析偏差,提出调整意见;
(三)协调解决影响进度的问题。
第十一条 造价控制评定指标:
(一)审核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申请;
(二)处理工程变更、索赔,提出审核意见;
(三)审核竣工结算。
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评定指标:
(一)审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、专项施工方案;
(二)检查安全生产条件,督促隐患整改;
(三)参与安全事故处理。
第十三条 合同与信息管理评定指标:
(一)合同管理台账健全,变更、索赔处理规范;
(二)监理信息分类归档,传递及时,采用信息化手段管理;
(三)监理月报、专题报告等编制及时、内容真实。
第十四条 组织协调评定指标:
(一)协调建设各方关系,主持或参加工地例会;
(二)及时处理工程中的矛盾和问题。
第十五条 监理资料管理评定指标:
(一)监理资料收集、整理、归档及时、完整、准确;
(二)监理日记、旁站记录、平行检验记录等填写规范;
(三)监理资料与工程进度同步。
第四章 评定方法
第十六条 项目监理质量评定采用评分法,满分100分,各评定内容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:
(一)监理机构与人员:10分;
深入开展质量控制:25分;
进度控制:10分;
造价控制:10分;
安全生产管理:15分;
合同与信息管理:10分;
组织协调:5分;
监理资料管理:15分。
第十七条 评定评分按下列等级划分:
(一)90分及以上为优良;
(二)75分及以上至90分以下为合格;
(三)75分以下为不合格。
第十八条 评定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,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。评定应在监理服务期满或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。
第十九条 评定应查阅监理资料、听取各方意见、现场检查,并形成评定报告。
第五章 评定结果应用
第二十条 评定结果作为监理单位信用评价、合同履约评价、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。
第二十一条 对评定中发现的问题,监理单位应限期整改;情节严重的,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处理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水利部水文司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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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10-24 19:20:01